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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特种设备用流量计(壳体)安全技术条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阴市节流装置厂有限公司、艾默生过程控制流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华尔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恩德斯豪斯流量仪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顾永华、董文利、柳建东、宋高峰、朱庆,颜永丰、窦林彬、浦江、江坚、江淼、张红娟、严晓明、王国柱、管凌峰、傅仕干、沈隆、黄庆华、燕集中、李达岗。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用流量计(壳体)的分类、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标记及完工资料,并明确了特种设备用流量计(壳体)设计及制造单位的资质与职责。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用流量计(壳体)(包括《锅炉安全技术规程》中锅炉范围内管道和《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内管道上使用的金属制流量计(壳体))。
实施日期:-07-10
设计、制造资格:
摘自《DB32/T-特种设备用流量计(壳体)安全技术条件》
一、设计
1.1流量计(壳体)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时应设置设计部门.配备且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的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
1.2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1.3电站钢炉范围内管消道上特殊情况采用两截管段带环缝焊接的流量计(壳体),还应由砜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对其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同意。
二、制造
属于特种设备用流量计(壳体),制造单位与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
2.1制造单位应按TSG07的规定建立适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2焊接人员应按TSGZ的规定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3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并注册。
流量计(壳体)设计、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办理代办服务地区
青岛,烟台,济南,威海,潍坊,日照,东营,滨州,淄博,莱芜,临沂,济宁,泰安,枣庄,菏泽,聊城,德州,上海,深圳,重庆,广州,天津,石家庄,长春,哈尔滨,济南,呼和浩特,沈阳,乌鲁木齐,兰州,西宁,银川,郑州,太原,合肥,长沙,武汉,南京,成都,贵阳,昆明,南宁,拉萨,杭州,南昌,福州,海口,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