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金属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发布时间:2023/1/31 4:34:03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证券代码:公告编号:-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年5月1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年5月14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年5月14日(星期五)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军。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2、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方回避表决情况:与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反对,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表决结果: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铜陵有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法字第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33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均为截止至年5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反对,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关联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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